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对城市超高层建筑的规划建设管理提出“严格管控新建超高层建筑”“强化既有超高层建筑安全管理”两方面要求。有关消防的主要内容分享如下:
一、严格管控新建超高层建筑
(一)从严控制建筑高度,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层住宅,严格限制150米、250米、500米建筑。80米以上的住宅、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应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以确保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确需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抗震、消防等专题严格论证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复核。
(二)合理确定建筑布局,严格控制生态敏感、自然景观等重点地段的高层建筑建设,不在山边水边以及老城旧城开发强度较高、人口密集、交通拥堵地段新建超高层建筑,不在城市通风廊道上新建超高层建筑群。
(三)深化细化评估论证,强化超高层建筑人员疏散和应急处置预案评估。超高层建筑防灾避难场地应集中就近布置,人均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四)强化公共投资管理,一般不得批准使用公共资金投资建设超高层建筑。
(五)压紧夯实决策责任,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应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报城市党委政府审定,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二、强化既有超高层建筑安全管理
(六)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各地要摸清超高层建筑基本情况,建立隐患排查信息系统。组织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全面排查消防安全隐患,分析易燃可燃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消防救援等方面安全风险,并建立台账。
(七)系统推进隐患整治。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到位前,超高层建筑不得继续使用。管理单位应组建消防安全专业管理团队,提高预防和自救能力。
(八)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指导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逐栋按标准要求补建微型消防站,应完善供电供水、电梯运维、消防维保等人员的协同工作机制,提高协同处置效能。
(九)完善运行管理机制。建立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平台,接入物联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各地要探索建立超高层建筑安全险,建立专家库,定期开展既有超高层建筑使用和管理情况专项排查。